揭开“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三大疑点
国侨办、民政部、事件当事人等回应公众质疑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新华视点”记者周宁、李德欣、张宇)近期,24岁的卢星宇因在微博发布“‘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管理20亿元项目资金”等内容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着事件不断发酵,“中非希望工程”当事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饱受公众质疑。
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是否合规?围绕三大疑问及事件的警示意义,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权威部门,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及“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当事人一一回应。
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
【记者调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均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属非法民间组织,应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没有任何关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登记信息。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我会是以华商500强为核心、以华人亿万富翁为主体的全球性华商组织。它在香港成立,系社团与工商双重注册,注册名称分别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法人代表:卢俊卿)”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俊卿)”,北京代表处注册号为110000400160767。
我会在境内以社团名义从事慈善活动,如与有关机构联合举办活动,协会只负责公益部分的服务,市场化部分授权“天九儒商投资集团(法人代表:卢俊卿)”对客户提供服务,收取相应服务费,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天九儒商”支持“世华会”与中国青基会共同开展“中非希望工程”活动,并承诺自2011年至2020年,每年向青基会捐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非洲各国实施希望工程项目。
【国侨办】我办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我办发现,自1990年以来,一些名不副实的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或组织,打着“全球”“世界”“国际”等旗号开展各种涉侨活动,对内影响我侨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给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和对外合作造成损害;对外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损害海外侨胞的整体形象,招致海外华侨华人的质疑和反感,影响十分恶劣。
我办认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点有四:一是名不副实,浮夸会员数字;二是境外注册、境内活动;三是活动虚张声势,经常借人民大会堂、钓鱼台等国家重要活动场所作为其活动举办地,并谎称与我国家领导人有密切联系,滥用或非法盗用知名人士题词和题字进行浮夸宣传以抬高身价、捞取资本;四是借会敛财,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明显具有敛财特征的所谓“世界性”涉侨活动。
鉴于此,我办与民政部等四部门于2010年1月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强调坚决采取措施遏制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或组织在境内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恶劣影响。
“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
(一)“中非希望工程”基金是公募还是私募?
【记者调查】中国青基会官网显示,该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由青基会发布的《“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六条显示:该基金的收入不仅来自“世华会”会员,还包括“社会各界的捐赠”。此外,“中非希望工程”官网的捐款热线并非青基会的电话,而是“‘世华会’驻京代表处”的电话,地址为“大恒科技大厦”,恰恰是“世华会”驻京办公地。
【中国青基会秘书长涂猛】“中非希望工程”没有面向社会公募,其基金来源仅是“世华会”向其会员的定向劝募。捐赠人与青基会签署捐赠协议,同时把捐款直接打入青基会账目。目前,“中非希望工程”基金善款已到账约3032万元。基金将负担肯尼亚、卢旺达、坦桑尼亚、纳米比亚和布隆迪共5个国家的20所小学的建设费用,每所小学预算成本约为150万元人民币,其中,坦桑尼亚“摩唆嘎小学”已开工建设,已向施工方支付了第一批工程款,预计今年底竣工。
【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步峰】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在年报中向社会公众公布善款去向,而后者需要向他的定向捐助者告知善款用途。但是,只要是“向社会各界捐赠”,就无疑属于公募基金,需要承担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责任。
(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是否系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并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
【记者调查】“世华会”与青基会签订的《协议书》显示,双方共同组织“中非希望工程”,成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六条显示:该基金管委会是本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基金长期规划和年度资助计划等重大事宜。
【涂猛】“中非希望工程”并非我会分支机构。为该工程所设的“基金管委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协商机构,这是行业惯例,因此没必要到民政部门登记。
【民政部】我部已就此事向中国青基会了解有关情况,获悉“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这类公益项目,实施前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是每年年初依法对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包括上一年的收入支出、业务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世华会”是否向青基会捐款?劝捐成本是否从捐款中扣除?
【卢俊卿】我本人和女儿卢星宇已为“中非希望工程”捐款1100万元。在“世华会”劝捐活动中,我先后为该工程运作前期进行的“非洲六国考察”“坦桑尼亚小学奠基仪式”“纳米比亚奠基仪式”等十余项活动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礼品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等共计500.69万元。此外,我自掏腰包对劝捐成功的员工共奖励42.8万元。
【涂猛】卢俊卿和卢星宇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16日,共向中国青基会捐赠1100万元。劝募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不会低。卢俊卿所劝募的成本,既未从青基会中支付,更未动用“中非希望工程”捐款基金。
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是否合规?
【记者调查】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捐赠基金的10%用作管理费用”。同时,青基会官网显示的各基金捐款页面中,也都标有“收取捐赠基金10%”的内容。
【张步峰】青基会偷换了概念。“捐赠基金总支出的10%”与“捐赠基金的10%”有明显区别。如果每笔基金都按捐赠额的10%收取,将导致“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费用长期处于收入总额10%的峰值,从而涉嫌非法套取管理费用。
【涂猛】并非每个基金项目都会严格按照10%比例执行。只要年度管理费用从总体上不超出“捐赠基金总支出的10%”,就符合有关规定。
【民政部】有关“10%管理费用”的规定,是以基金会每年的总支出为基数,对基金会全年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控制,要求基金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注意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这一事件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有何警示?
【国侨办】针对“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对慈善事业带来的影响,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在与境外组织联合举办活动前,应提前查询了解该组织情况,并按规定报批;建议工商部门加强对境外经济组织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有效遏制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经济组织在境内从事违法活动;建议各新闻机构、国家重要活动场所,对未经登记的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不予报道、不提供场地。
【卢俊卿】慈善不能高调,应该低调。女儿卢星宇觉得自己做的是善事,就网晒幸福,并不合适,今后要吸取教训。(这一事件发生后)我最难受的是对支持慈善的捐款人感到歉疚。我们的慈善缺乏公开透明度,我们忽略了。如果把所有信息提前放在网上,也许事件就不会发生。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原司长、北师大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当前,很多有志于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因注册难度大、起点高、审批严望而却步。在社会捐助热情不减但对现有慈善机构缺乏信任的现状下,各种境外组织便趁机打着“慈善”旗号募集善款变相敛财。从长远看,我国应尽快出台慈善法,统一规范境内外慈善组织行为,促进慈善基金监管模式尽快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