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终裁:(1)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将“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归类为《海关法》第269T款下的“被选定出口商”进行调查;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后,“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出口价格基于《海关法》第s.269TAB(3)款是正确的;“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正常价值基于《海关法》第s.269TAC(6)款是正确的;“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倾销幅度《海关法》第269TACB(2)(a)款是正确的,即通过对比在整个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2)友发铝业接受了1、11、31、32、35、39、41、47项中的补贴,其补贴率为11.7%,倾销幅度为25.5%。(3)依据《海关法》,中国政府所提供的原材料铝低于正常价值,是补贴项目;生产和供应铝和/或铝合金的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public bodies);国有企业提供的铝和/或铝合金低于适当的报酬;评估中国国有企业提供铝和/或铝合金是否低于基于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的外部薪酬标准,应通过对比出口商从伦敦金属交易所购买的铝和铝合金价格。
2013年2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进行反倾销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