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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修理的零件应由制造商提供

发表于: 2011-09-22作者:新华社点击:3087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朱立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1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修理商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

国家质检总局拟于今年10月下旬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根据已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订立有关合同,就技术资料、技术培训、修理用零部件、修理费用、备用车、拖运费用及交通补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修理用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此外,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完成交车时,修理商应当如实填写书面修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修理商存档记录中查阅和复制本人产品的修理记录。

这份征求意见稿指出,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用和工时,以及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用、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盖章或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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