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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关于澳大利亚对中国铝制车轮双反案件仲裁结果的思考

发表于: 2012-07-31作者:中汽协会车轮委员会点击:3683

7月5日,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对中国铝制车轮双反案件的仲裁结果。在本案中,共有5家中国企业应诉,其中: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了全胜,没有倾销和补贴;中信戴卡轮毂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没有补贴和相对较低的倾销税率的结果,应诉的5家企业总体还是取得了相较欧盟来讲略好的结果。据涉案企业介绍,在整个案件调查中,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国内铝价,因而采用LME铝价替代国内铝价进行倾销幅度计算,从而高估了倾销幅度,造成中国企业有不同程度倾销的假象。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企业的实际,严重违反了中澳贸易协定及WTO公平贸易的原则。这显然是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是非常明显的歧视行为。
    从海关数据分析,涉案期间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铝车轮总金额为5298万美元,扣除其中不是铝车轮产品所涉及的零部件等,涉案总金额在4500万美元左右。应诉5家企业占三分之一以上。
    从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ITC)上进一步获悉:2011年度中国出口澳大利亚铝车轮世界排名第九,占全部出口份额不到2%;出口世界铝车轮平均价格为4.48美元/KG,其中出口澳大利亚的平均单价为4.09美元/KG. 这与2008年德国进口中国铝车轮平均价格4.45美元/KG低0.36美元/KG。2011年澳大利亚从世界进口全部车轮产品为1.99亿美元,其中从中国进口为0.81亿美元,排名第一。
    由此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需要总结和思考。
    1.涉案企业如果自己确认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倾销或者补贴,还是要积极应诉,不然就失去出口机会。
    2.行业内要加强自律,企业一定要靠优质的产品质量,靠良好的品牌形象,靠优异的服务来扩大海外的销售。
    3.中国企业海外销售产品,一定要熟悉当地的各方面情况,聘请当地有经验人员开展工作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4.行业协会组织,要为涉案企业多做服务,尽可能全面的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5.企业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同时要把企业和行业的情况与律师沟通讲透,让律师充分理解,为律师提供充足的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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